泾县讯(张英莲)渔业资源是大自然给予的财富,总有些人为将这些财富据为己有而肆意攫取,导致渔业生态环境遭受破坏。近日,泾县法院裁定一起电捕鱼案件,对泾县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农委)申请就李某某电捕鱼行为罚款1万元,并逾期每日加处3%罚款计1万元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2015年4月15日,李某某来到泾县,于夜晚7时30分左右开始在茂林镇境内河流中进行电捕鱼作业。电捕鱼结束后,李某某乘车于次日1时47分驶至该镇溪口村大桥被执法人员查获。县农委根据所查实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对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电捕鱼工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罚款1万元。可李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县农委遂于2016年3月9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经法院审查认为,县农委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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