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朱木平 记者 余庆)记者近日从泾县法院了解到,一位泾县市民因为暴力袭警的行为构成了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今年四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汪某及其朋友在泾县城区内某夜宵店消费过程中,因卫生间使用问题与顾客戴某等三人发生争执,继而揪打。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接警后,由巡(特)警大队副大队长舒某带领队员叶某、程某、叶某某、万某赶至现场处置。舒某表明身份后,与队员强行隔离斗殴双方,并将戴某等三人带至包厢,但汪某仍欲冲入包厢对戴某等人实施殴打。舒某等当即对汪某的行为予以制止,可汪某依旧怒气冲冲,并朝叶某脸上打了一拳。见此状况,舒某决定对汪某实施手铐控制。控制过程中,汪某不断暴力阻碍,致使舒某、叶某、程某、叶某某在此过程中身体多处受伤。鉴于汪某反抗情绪激烈,民警将其强行控制并带至公安机关。到案后,汪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赔偿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无视民警指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具有坦白、赔偿损失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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