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讯(肖钰娟)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行贿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何某在协助李某某、孟某某等人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过程中,为达到少缴上述费用目的,篡改合同标的额,向泾县人社局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科员郭某(另案处理)多次行贿19.5万元,向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邓某(另案处理)行贿3.5万元,共计23万元,并获取非法所得15.8万元,造成应当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没有足额缴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在协助李某某等人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过程中,为了达到少缴上述费用的不正当目的,行贿国家相关工作人员,并获取非法所得15.8万元,已构成行贿罪。鉴于其具有坦白、退出全部非法所得、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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