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泾县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夏某取得原告张某家属的谅解,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但是夏某因为涉嫌犯交通事故肇事罪,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9月中旬的一天,泾县居民夏某驾驶一辆小轿车,沿着32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辆开到泾县琴溪镇向泾县高铁站方向的时候,夏某的小轿车撞上了前方骑着自行车的张某,张某当即倒地不起。
救护车虽然很快将张某送到了医院,但是伤势过重的张某仍因为抢救无效死亡。最终经过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小轿车的夏某负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张某的家属在与肇事者夏某以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宜无果后,在10月8日向法院提交了诉状。
积极多元化调解
接到诉状后,立案法官立刻与当地便民诉讼服务站工作人员取得联系。立案法官得知这起纠纷曾在当地的便民服务站调解过,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随后立案法官在征得张某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将此案移交至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交由专职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员多次与张某家属、保险公司、肇事者沟通,并邀请该镇服务站工作人员参与调解。经过多方努力,夏某意识到自己的过失给张某及其家庭带来的巨大伤害,表示深深地歉意,并愿意在保险赔偿范围外另行补偿张某家属8万元。考虑到张某家的实际情况,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张某家属21万余元。
最终取得家属谅解
最终夏某的真诚悔意与歉意,积极补偿物质损失,使得张某家属得到慰藉。张某家属表示,人死不能复生,希望夏某经过这次事故能够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对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负责,原谅了夏某。最终,双方在和谐的气氛中握手言和。服务站的工作人员说道:“这是他这么多年来所调解案件中最感人,社会效果最好的一起案件。”
虽然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但夏某还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将承担刑事责任,案件正在审理中。近年来,泾县法院积极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以法院为主导,与人民调解配合、衔接,与司法行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协调、配合的制度,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功能互补、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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