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汤建华 记者 余庆)开车从邻居新修的水泥路上经过,被邻居索取过路费,随后双发发生揪打并导致一人受伤致残。近日泾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决张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7万余元。
泾县居民张某的父母与李某是邻居。年2月日晚上8点左右,张某驾驶小汽车回父母住处。李某见张某的车子从自己刚修建的水泥路上经过,要求张某交过路费。双方发生争执并揪打,随后被人拉开。不一会儿,李某的儿子王某某闻讯赶来,与张某交谈。但是没一会儿李某再次与张某发生争执,双方拉扯中,李某不慎倒坐在地上。次日凌晨,李某被送往泾县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经安徽某鉴定所评定,构成9级伤残。诉讼期间,张某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经鉴定,李某构成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遂于年4月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因琐事发生纠纷被拉开后,又与张某揪拉,在此过程中李某受到人身损害,张某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李某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张某的民事责任,由张某承担%的赔偿责任为宜,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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