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精神分裂症的妻子同丈夫分居两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丈夫支付扶养费。日前,宣城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患病妻子的诉讼请求。
2008年3月,绩溪县的张某、叶某登记结婚,婚后叶某生育一子。早在2002年,叶某曾因病到黄山第二人民医院等医院就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可能性大”。 2011年8月,叶某发病到黄山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确诊之后,夫妻分居,叶某回娘家居住。之后绩溪县人民法院根据叶某母亲的申请,判决宣告叶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叶母为监护人。期间,张某向绩溪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叶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今年初叶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支付叶某看病费用并每月支付扶养费。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依法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叶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经法院判决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目前叶某患病且无劳动能力,张某作为丈夫,有义务负担叶某的生活费及医药费。据此,法院根据张某收入和叶某实际生活需要等具体情况,判决张某支付叶某因患病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并按月支付扶养费500元。 ·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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