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刚从公交车上下车,即被身边经过的电动车撞倒致死。在该起事故中,受害方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近日,郎溪县法院就一审判决:公交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受害方各项经济损失计135839.72元。
2009年8月29日7时58分许,郎溪人李某乘坐夏某驾驶的皖P14367号公交车,在郎溪县建平镇宁芜路农委门口路段处下车后,即被吴某驾驶的电动车撞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夏某负次要责任,李某不负责任。另查,肇事的皖P14367号公交车所有人为安徽省郎溪县公路运输总公司,该车在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由于该案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未果,被害方李某家人以夏某、吴某、县公路运输总公司和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方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69749.3元。诉讼中,被害方与吴某达成赔偿协议,撤回了对吴某起诉。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受害人李某从其承保的公交车上下车后,已脱离其承保标的的范围,不应对该保险事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因公交车违章停车,导致受害人李某未能在停靠站点安全下车,且公交车停车后驾驶员没有注意后方来车情况即开车门,致李某下车后即被后方驶过车辆撞倒,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因此,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依法理应赔偿。 ·陈洪民宋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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