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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照样判刑罚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1-04-14 00:43   https://www.yybnet.net/

郎溪讯 近日,郎溪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办的一起“零口供”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被法院依法宣判。

“只要不开口,神仙难下手”,许多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嫌疑人都抱着这样的信条。然而,只要有详实的证据证实其犯罪,即使嫌疑人拒不认罪也同样被判刑。 2008年9月17日,犯罪嫌疑人胡某将一辆农用三轮车盗窃后,在销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犯罪嫌疑人胡某拒不交待犯罪事实,口称是在公路上买下别人车再去卖的,由于现场没有发现证据,最后,犯罪嫌疑人胡某也没有得到及时的惩罚。

2010年11月23日晚9时许,张某停放在宣郎广茶叶公司绿魁广场边的正宇牌ZY18-2DH-J型变型拖拉机被盗,刑侦大队接到报案后,立即开展相关工作。 24日下午,发现涉案车辆出现在江苏省溧阳市,而嫌疑人又是胡某。审讯时,犯罪嫌疑人胡某仍是老一套,凡是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就沉默不语,而与案件无关的则是“滔滔不绝”,拒绝交待犯罪事实,依然想以老一套办法逃避法律打击。主办侦查员认真分析犯罪嫌疑人胡某的个性特点,充分吸取上次案件的经验教训,不在其口供上下功夫,而是重点放在外围证据的收集上,一方面围绕其虚假的供述,逐一取证,证实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同时,针对其口称是买别人的车,就从其家人或朋友,旁证了其不具备购买的经济实力。在侦办此案时,办案民警继续固定嫌疑人在2008年盗车案的证据,反映了犯罪嫌疑人作案的连续性和作案物品的同一性。

2011年1月17日,办案民警将犯罪嫌疑人胡某涉嫌盗车的两起犯罪事实,移送到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 3月14日,郎溪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公安机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胡某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罪名成立,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在上诉期,犯罪嫌疑人没有上诉,现判决已生效。该案以“零口供”顺利判决,使得妄想逃避法律打击的胡某得到应有的惩罚。 (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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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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