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讯 近日,郎溪县毕桥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由工伤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干戈为玉帛。
农民工谢某受雇于包工头曹某在园区一企业打工。2012年6月21日中午下班时,谢某从二楼往下走时,由于不慎,致左足第3、4趾骨远端骨折。根据医生检查结果,谢某治疗后需要休养和观察三个月,谢某遵医嘱回家边吃药边休养。因曹某已支付医疗费用、误工费用和营养费3600元,谢某认为前期支付的误工费用和营养费较少,要求增加误工费,进而引起纠纷。
毕桥司法所受理申请后,及时进行调查取证,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并调查了当时在场的其他工人。通过调查得知,谢某和曹某确系雇佣关系,谢某的脚指也是在工作期间受伤的。包工头曹某拒绝增加误工费等费用的理由是:一是谢某的摔伤是他本人下班时由于自己不慎引起。二是谢某的治疗费和误工费等费用曹某已经支付,谢某伤势并不重在家边休息边劳动,不应该再支付误工费。
针对双方当事人的分歧,司法所向包工头曹某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告知他支付的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明显偏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要求,毕桥司法所结合本案事实及医院意见,对该起纠纷进行了调解。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曹某除前期已经支付的费用外,一次性赔偿谢某误工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等合计3500元。二、谢某主动放弃诉讼权利,不在追究曹某其他民事责任。 (龙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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