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县新发镇农民高雪明在2010年1月至2011年11月期间,先后在南京市栖霞区及郎溪县新发镇建厂,收购废旧的打印机硒鼓,雇佣潘某等人将废旧硒鼓进行翻新、灌入新的鼓粉后组装,冒充“惠普”等品牌的打印机硒鼓进行销售营利。至案发时,共销售假冒硒鼓价值31万多元。2011年11月22日,该厂被宣城市公安局依法查处,并扣押其成品、半成品硒鼓以及相关生产、测试硒鼓的工具。
郎溪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高雪明采取以次充好的手段,非法生产、销售伪劣硒鼓,销售金额达31万多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高雪明向宣城市中级法院上诉称:我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没有因生产、销售硒鼓造成用户损失,在某种意义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原判量刑过重,希望二审法院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宣城中院二审认为:高雪明将废旧硒鼓进行翻新、组装,冒充品牌打印机硒鼓,以次充好,进行销售营利,销售金额达31万多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高雪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根据高雪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其所作量刑适当。高雪明虽系初犯,但其生产、销售伪劣硒鼓,金额达31万多元,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高雪明实施犯罪行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追缴,原判未作量刑情节考量并无不当。故高雪明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二审法院对其再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原 程同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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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郎溪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