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郎溪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纠纷案件。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束某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其交通事故损失19765.32元的诉讼请求。
2009年8月29日,束某作为被保险人,为其所有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未投保不计免赔险。同年8月31日,束某雇请的司机孙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耿某身体及财物受损。该起事故经警方认定:孙某负主要责任。嗣后,耿某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束某赔偿耿某医疗费15545.32元,承担诉讼费用4220元。此后,束某向郎溪县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未果,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在庭审中,未能提交已对上述判决内容进行赔偿的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遂作出上诉判决。
·乔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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