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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权益保障的守门人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3-08-21 22:01   https://www.yybnet.net/

“刚到侦查监督科不到半年,两起不予批捕的案件被侦查机关提出复议、复核,真给我很大的压力,但只要我们是从保障嫌疑人权益的角度出发,这样压力并不可怕。” 8月16日,当郎溪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王芳,谈起自己在新岗位的感受时,这样说。

今年43岁的王芳,出身“检察世家”,父亲也曾是一名检察官。“小时候,就感觉父亲是一个从事‘惩恶扬善\’职业的人,而自己到检察院来,也是抱着这样一个梦想。”在经过反贪、控申、民行等岗位的历练后, 2003年,王芳岗位调整到公诉科。仿佛此岗位更切合自己的“惩恶扬善”梦想,在此岗位上,王芳一干便是10年。 10年期间,其先后办理了各类案件400多件,有罪判决率100%,无一起撤回起诉案件,无一起超期羁押案件。伴随着对检察事业的理解加深,王芳逐步领悟“惩治犯罪”与“权益保障”同等重要,如同梦想中的“惩恶”与“扬善”两者的并列关系。

今年2月,王芳来到了院侦查监督科,担任科长,更让其感到“权益保障”的重要。“感觉自己就像一个权益保障的守门人。”王芳这样比喻自己的新角色。 3月7日,侦查监督科接到了侦查机关有关钱某涉嫌盗窃一案的提请批捕意见书。年近60岁的钱某是一名“惯偷”,侦查材料显示,案发现场提供的“鞋印”与钱某的一双鞋子相吻合,附近的一处监控记录案发时段钱某曾出现在附近。但王芳审查后认为,虽鞋印吻合,但不足以证明是钱某所留;案发现场在钱某住处附近,出现在监控内也不足以证明盗窃是钱某所为,且失窃的包上也没有提取到钱某的指纹。“不能以钱某是一名惯犯,就理所当然认定是其所为。”在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后,虽侦查机关提出复议、复核,不捕决定得到了最终支持。不久,一起故意杀人案是“未遂”还是“预备”,又引起侦查机关提出复议、复核,复核最终维持了“预备”意见,不予批捕。“可能会有漏放,但绝不能有任何冤枉,这是保障权益最应有的体现。”王芳说。

·本报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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