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郎溪县梅渚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特别的婚姻家庭纠纷。
家住梅渚镇的周某与金某自由恋爱,1988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二子,一家人其乐融融。婚后周某选择外出打工,不料妻子金某在老家与同村的有妇之夫吕某产生了暧昧关系,并两次外出私奔。起初周某不信,但在回家证实这是事实后,周某与金某和吕某之间发生了激烈争吵,为防止激化,村委会及派出所参与了调解,吕某也写下了保证书,保证断绝两人的不正当关系。然而没过多久,金某、吕某再次私奔。
周某忍无可忍,于2007年向郎溪县人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请,但开庭时金某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最终依法缺席审理,判处准予周某与金某离婚,次子小周随周某生活,年满18周岁的长子随母亲金某生活,而后金某也未提出上诉。
因为家庭破碎,周某外出打工,次子小周早早辍学,进入社会。小周平时几乎不和家里联系,一年难得回家几次,回家只呆几天,从周某处拿点生活费便又走了,没人清楚小周在社会上究竟在做些什么。而生活在一个村子的周某与金某免不了会遇到,金某已再婚,有了新家庭,周某仍孤身一人,因为身体原因,不得再外出打工,生活经济困难,想起离婚至今,金某一直从未给付过小周一分钱的抚养费,多次找到金某新家上门理论,双方闹得很不愉快。
梅渚镇司法所调委会得知后,认真分析案情,原来双方当初离婚时并未明确对子女抚养费的给付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分割,针对该起特殊案例,调委会制定了调解方案,联系村里干部,分别前去两家做思想工作,并向双方宣读我国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今年6月上旬,双方平复心情,坐在梅渚司法所的调解室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1、金某一次性支付50000元作为离婚时至次子小周成年的抚养费;2、周某与金某虽然离婚,但与小周的血缘关系不可否认,二人对小周共同负有监管义务;3、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房产归长子和次子共同使用,所有权归周某。
协议签订后当天,金某就将50000元抚养费交给了周某,并对周某多年对小周的照顾表示感谢,看到如此场景,工作人员备感欣慰。·韩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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