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原郎溪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朱某已过花甲之年,退休后的朱某本应在家享受天伦之乐,然而因其曾在任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被追究刑事责任。记者昨天从宣州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经一、二审,朱某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2000年至2003年,朱某担任郎溪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期间,安徽省郎溪县闽航金属制品厂、安徽省郎溪县富航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某为使其企业制造的产品在质量安全强制检验、监督抽查等方面得到朱某“照顾”,先后13次送给朱某人民币5.4万元。另外,朱某于2002年曾向池某索贿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8.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
伍开春 本报记者 曹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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