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日前,宣城市中级法院就郎溪县国税局原副局长章某某受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泾县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8.3万元的判决。
章某某案发前担任宣城市郎溪县国税局副局长,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曾先后多次收取当地企业主和下属所送贿赂达8.3万元。2013年6月8日,章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泾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由该院提起公诉。泾县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没收违法所得8.3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章某某在任郎溪县国税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章某某不服,认为其在泾县检察院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规定,其收受下属礼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遂提出上诉。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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