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年“3·15”不如天天“3·15”。记者在宣城市消费者协会了解到,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实施一周年了。这一年,市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859件,接待来信来访、信息咨询8000余人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00余万元。这一年,新《消法》为消费者维权,还是蛮给力的!
新车轮胎爆裂,赔你没商量!
新《消法》:消费者无需举证
2014年下半年,王先生在宣城某4S店买了一辆新车,可在驾驶总行程不到200公里时,左前轮突然爆裂了!王先生第二天就来到4S店要求赔偿,他认为这肯定是轮胎质量的问题啊!没料到,4S店的工作人员不仅认为轮胎是王先生人为损坏,还让轮胎厂家开具了鉴定说明,称左前轮爆裂是人为因素导致。
无奈之下,王先生将4S店“告”到市消协。宣城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张顺理告诉他,这种情况,如果按照以前的《消法》,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存在瑕疵就必须自己拿出证据来。那么在该事件中,王先生需要自己举证轮胎的质量问题。王先生表示很无奈,“我又不懂轮胎,怎么举证?”所以在2014年以前,因为不能掌握相关技术信息,王先生这个轮胎就只能自己掏钱换了。
“但现在实行新《消法》了!”张顺理让王先生不要担心,他说:“新《消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举证责任。”这就是说,新《消法》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王先生的轮胎需要4S店自己去做鉴定。而且市消协认为,轮胎厂家开具的鉴定说明不可信,轮胎厂家本身是生产者,有利益在其中,怎么能做“裁判员”呢?
最后,王先生更换轮胎的1400元全部由4S店承担。
说好的“买一斤送半斤”呢?
新《消法》:涉嫌欺诈,最少赔500
2014年10月,陈先生在郎溪某超市购物,某种蛋糕正在促销“买一斤送半斤”,陈先生便买了一斤半。可在结账的时候,陈先生却发现,超市还是按照一斤半的重量收取了他51元。
说好的促销却没有,这不是骗人吗?陈先生立马找到超市经理,可经理却坚决不退钱。陈先生郁闷了,这不仅仅是几十块钱的事啊!较真的陈先生将超市投诉到郎溪县消协。
在郎溪消协陈先生了解到,超市这种行为属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无论按照老《消法》还是新《消法》,他都能得到相应的赔偿。让陈先生心情愉快的是,现在实行的新《消法》,让他的赔偿大大增加。
原来,老《消法》对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规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为退一赔二”,而新《消法》将赔偿的金额提升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
最后,超市因为不退还陈先生购买蛋糕多付出的17元,反而赔偿了500元。陈先生觉得很“爽”,因为“这不是钱的问题,而是诚信的体现!”(见习记者 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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