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的传统习俗。虽然燃放烟花爆竹能增添节日的欢乐气氛,但是每年春节期间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受伤的事件也是屡见不鲜。近日,郎溪县梅渚镇就发生了一起烟花伤人赔偿纠纷案。
烟花伤人 几方各执一词
王某是梅渚镇某村的村民,腊月间王某在集镇陈某所开的烟花店里买了若干大烟花。大年三十晚上,王某在烟花没有燃放完全的情况下就回家了,对于剩余烟花也未作任何处理。初一下午,亲戚张某带着孙子小张(未满十周岁)来串门,在玩耍中,小张不慎将没有燃放完全的烟花再一次点燃了,造成路过的李某头部受伤。李某先后在县医院、镇卫生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一千多元。
事情发生后,王某认为:“陈某所卖烟花在正常点燃情况下不能燃烧完全,说明所卖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陈某应当负赔偿责任。”
而陈某则表示:“全镇像我一样卖烟花爆竹的小卖铺很多,没有哪个敢保证自己的每一个烟花爆竹一定都能完全燃烧。一般情况下如果烟花爆竹不能正常燃放的可以拿到店里重新更换,但是你自己在没有确保烟花燃放完全前就离开,并且没有做任何处理,才有了后来的事情,王某应该承担应当的责任。当然小张的家长没有看管好自己的孩子,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对造成伤害的责任几方各执一词而产生纠纷,于是李某到梅渚司法所申请调解。
司法调解 及时化解矛盾
调解员在调查清楚了纠纷的基本情况后,召集几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地释法分析,指出在这个纠纷中,几方均有过错。陈某所卖烟花产品质量存在一定问题,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同时可以向生产方追偿。王某对于烟花没有燃放完全而置之不理承担一定责任。张某是未成年人小张的监护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由于张某对自己小孩在进行安全燃放爆竹的教育方面做得不够,没有尽到对小张进行安全燃放爆竹的教育责任,应当承担疏于教育的责任。
通过这番释法分析以及调解员几天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几方当事人于3月初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某一次性赔偿1500元给李某,其余不足部分由王某和张某承担。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得以及时化解,李某获得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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