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慧)日前,郎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路怒”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某、李某犯故意伤害罪,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12月20日上午11时许,李某驾驶自己的商务车由郎溪县城驶往飞鲤镇,途中,李某按喇叭打方向灯欲超车,但前方的货车未及时让道。李某认为该货车司机故意占道行驶,致使其超车时间过长,遂产生怨气。在车辆超越该货车后,李某将车辆往右打方向并踩刹车逼货车,如此两次后才继续正常行驶。货车驾驶员大友受到商务车的紧逼,非常气愤,遂打电话给前方的朋友拦下李某商务车。李某与大友为超车之事发生口角,随后相互撕扯在一起,被围观群众劝开后,大友等人驾驶货车离开。李某认为自己吃了亏,便打电话让小伟、王某过来帮忙。李某在飞鲤镇振兴村岔路口用商务车将返回的大友货车拦停,待小伟、王某赶到后,李某便冲上前用拳头打大友,王某也跟随李某追打大友,在追打过程中,王某持砖块砸到大友腰部。经鉴定,大友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大友在郎溪县公安局主持下,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李某赔偿了大友各项经济损失36000元。大友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李某、王某从轻处罚。
郎溪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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