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都说“浪子回头金不换”,郎溪县这位好青年就用行动证明了犯了罪依旧可以做好事。黄某是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见义勇为,抢救两名落水青年。经司法局减刑建议,9月16日,宣城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认定黄某构成重大立功,依法当庭裁定对其减去余刑。
2013年底,黄某驾驶货车在浙江省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黄某被交付郎溪县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期限自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11月3日。在此期间,黄某不仅努力接受教育改造,还积极参加社区服务,表现良好。
8月12日中午,黄某在郎溪县飞鲤镇南湖码头水域务工时,恰遇有人溺水呼救。黄某赶到现场,跳入湖中,先后救起了两名落水青年。郎溪县综治委授予黄某“郎溪县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并发放奖金5000元。
郎溪县司法局认为黄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悔罪表现良好,此次又见义勇为挽救二人生命,于是向宣城中院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其减刑二个月。 (马林海冯筌婷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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