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张娟 黄玲)近日,郎溪县凌笪乡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因夏季高压线下垂钓触电身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今年8月,郎溪县凌笪乡发生了一起意外死亡事故。20岁小伙赵某上午从工地回到家中,吃完午饭便约朋友一起去钓鱼打发时间。两人来到一个野塘,赵某与朋友相距数百米,垂钓过程中,其朋友突然听到“嘭”的一声,只见赵某仰面笔直倒入秧田。凌笪派出所接到报警迅速到达现场进行勘察。经勘察,现场位于阳笪村民组北侧无人管护的河塘边,该处上方有三条高压线跨过,高压线杆上设有警示标志。该事故应属在钓鱼过程中渔竿碰触到上方10千伏高压线造成触电死亡。
凌笪司法所一方面联系死者远在上海打工的父亲,并安抚死者家属情绪,做好后续维稳工作;另一方面牵头组织综治办、派出所参与成立矛盾纠纷化解小组,做好双方当事人事故赔偿调解工作。
次日,双方当事人聚集在凌笪乡调委会调解室。起初死者家属因高压电线警示标志陈旧且不明显、线路改造工期滞后导致该起事故的发生,遂提出巨额赔偿。县供电公司认为死亡是因在高压线下钓鱼触电身亡,其行为明显违反电力禁止性规定,且现场有警示标志,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应免除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责任,最多给付2万以内的精神赔偿。双方因数额及责任产生分歧,无法达成共识,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调解员调整调解策略,采用一对一的方法逐一劝解。高压线下禁止钓鱼是基本常识,赵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高压线下危险仍在高压线下钓鱼,其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是引发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对事故发生赵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县供电公司对线路负有安全检查、勤勉注意等管理义务,因设置警示标志陈旧且不明显,电力线路改造未及时实施,给不特定的人和物也形成危险。县供电公司对其事故发生无过错且已尽到宣传教育与警示义务,但不是免责事由,在该起事故中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死者系独子,家中尚留有未满周岁的孩子,最后由县供电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赵某家属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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