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的驾驶员开车较猛,违反交通法规也是家常便饭。肇事后,该由谁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
2012年12月4日上午,铜陵市工商局驾驶员许某受单位指派,开小车外出办公,沿铜陵市太平湖路由东向西行使至铜都大道交叉口时,与沿铜都大道由南向北行驶的魏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魏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违反交通法规的许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魏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魏某受伤后,因右颞顶部颅骨缺损,两次住院治疗,共发生医疗费16万余元。
去年7月,魏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评定为七级伤残。
涉案小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的保险限额为1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险。
今年1月,魏某将许某、铜陵市工商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诉至铜陵市狮子山区法院,要求3名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6万余元的80%即23万余元。
许某在庭审中辩称:我对这起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事故发生当天我受单位指派去履行公务,应由单位担责。
铜陵市工商局辩称:该局对这起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事故发生后,该局已经垫付给魏某医疗费16万余元,并通过驾驶员许某支付了魏某护理费3000元。魏某的部分诉讼请求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许某系铜陵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当天系履行公务行为,依法应由铜陵市工商局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涉案小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的保险限额为1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下称商业三者险)。魏某诉讼请求过高。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魏某医疗费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赔偿6.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许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魏某受伤,依法应对魏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许某驾驶机动车系受铜陵市工商局指派执行职务,依法应由铜陵市工商局对魏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参照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4条,认定许某、魏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承担民事责任比例分别为80%及20%。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保险人,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3名被告辩称魏某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因魏某已举证证明其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并已连续居住、生活满1年,法院对3名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
经核算,法院认定魏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24万余元。不久前,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魏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4.8万余元;被告铜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赔偿魏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6.6万余元。
高原
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郎溪县法院营造崇尚学习、积极进取、特色鲜明的法院文化氛围,发挥提升司法公信的积极作用,促进法院工作全面发展,受到来该院视察的省人大代表的好评。
周瑞平/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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