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讯(胡芬)近日,郎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李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唐某借款224000元,被告李某于2012年8月31日出具还款协议。为保证李某按时归还欠款,在原告唐某要求下,被告李某也在还款协议的日期之下签名,但没有注明保证人身份。现原告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某2012年8月31日仅在还款协议上署名,并未明确表明其系保证人,也无其他证据推定李某确系保证人,原告主张被告李某承担保证责任,证据不足。法院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日前,该案件已经由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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