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黄明琪 记者 余健)醉酒驾车,因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行为。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在人们心中形成共识。但仍有人抱着侥幸的心理,置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于不顾,酒后驾车甚至醉酒驾车,酿成事故后害人害己。前不久,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肇事者阮某某醉酒驾车,酿成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他的妻子在事故中当场死亡,自己也受了重伤。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阮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阮某某系郎溪县涛城镇人,去年9月28日,他与妻子一同到亲戚家喝喜酒,午餐时阮某某与同席的人饮了大量白酒。中午12时许,阮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载着妻子刘某某,由郎溪县凌笪乡孔塘村驶往涛城镇黄墅村。12时30分许,当车辆自东向西行驶至凌笪乡钱桥村巫山组孔庆路扬绩高速溧广段的上跨桥路段处,车速过快,阮某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阮某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抽取阮某某血液进行检测,阮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已属于醉酒驾驶。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阮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阮某某在治疗结束后,于去年10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郎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阮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阮某某无驾驶证且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阮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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