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黄明琪 记者 余健)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近日,被告人周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万二千元,罚金五万元。
家住郎溪城郊的周某,长期从事日用品销售。2014年,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周某从合肥市一批发市场购进假冒的柔和种子酒到郎溪销售。至案发前,周某共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柔和种子酒300余箱,销售金额80000余元,非法获利12000余元。2014年11月27日,周某在销售假冒柔和种子酒时被柔和种子酒公司的打假人员发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遂将周某传唤至刑警大队进行讯问。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某主动退缴了非法所得12000元。
郎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周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退缴了非法所得,可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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