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陈永仑 记者 余健)近日,郎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小芳退还原告小翔彩礼4.3万余元。
去年年初,郎溪县的小翔、小芳都到了适婚年龄,在熟人的介绍相互认识了,几次接触下来,双方对彼此都有不错的印象,于是两人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去年3月份,两家人觉得两个年轻人年纪都不小了,便拍板让他们把“事情”定下来。按照当地习俗,小翔、小芳先举行了订婚仪式。小翔家向小芳家付了7万余元彩礼,另为小芳购买了一枚3000余元的戒指和一副8000余元的手镯。
订婚后,小翔、小芳共同生活在了一起,准备选择合适的日子办理结婚登记,并举办婚礼。谁知生活在一起后,小翔、小芳发现因为之前相互了解不够深入,彼此的性格、生活习惯等差异太大,两人时常为了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矛盾越来越大,感情也渐渐不合。最终,双方选择了分手。
就分手后的彩礼返还事宜,两家人也多次进行了沟通协商,但始终未有一致的结果。小翔认为两人并未举行婚礼,彩礼费用应该退还,而小芳家人则认为,两人虽未举行结婚仪式,但已经共同生活,彩礼钱不应全部退还。多次不欢而散后,小翔将小芳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小芳返还彩礼7万余元。小芳表示7万余元的彩礼已在购买订婚手镯和为小翔购买衣服时花掉一些,只愿意返还部分彩礼。法庭上,双方虽然均表示同意调解,但因两人的要求相差过大,一直未能调解成功。
郎溪县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确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结合全案案情,参酌当地风俗习惯,酌定由小芳按照彩礼总额的65%予以返还。庭审中,小翔同意在彩礼返还款中扣除购买衣物等费用。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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