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黄明琪 记者 余健)人们在愤怒或冲动的情况下,情绪失控,常会干出平时不可能干出的“蠢事”,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近日,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邹某因一时冲动动手打人,致人轻伤,不但付出数万元的经济代价,还被法院判处刑罚。
邹某为郎溪某公司的职工,妻子在一家美发店工作。2015年12月24日晚,邹某下班回家发现妻子尚未回家,就给妻子打了电话。妻子在电话中告诉他,晚上要与同事聚餐,不回家吃饭了。在家收拾了会,邹某便前往妻子上班的美发店寻找妻子。在美发店附近的街上,邹某看到妻子与男同事王某共同撑着一把雨伞行走,顿时心生怒气,不问青红皂白,上前就挥拳打向王某的面部。邹某的妻子赶紧拉住邹某,叫来同事将王某送到医院治疗,经过医生的诊断,王某的鼻骨粉碎性骨折。虽然几经治疗,但是王某的鼻子依然没有完全恢复好。经法医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被评为轻伤二级。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邹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双方经协商,邹某与王某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邹某一次性赔偿了王某的经济损失58000元,王某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对邹某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
郎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邹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予以从宽处罚,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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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郎溪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