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郎溪法院审理了一起夜晚结伙盗窃朋友鱼塘的盗窃案件,四名被告人虽然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仍然被判处有期徒刑,还被判处数万元的罚金,可谓偷鸡不成蚀把米。
结伙盗窃朋友鱼塘
张某某现年42岁,是该县飞鲤镇人,一直从事水产养殖,他与南漪湖B10、C3的鱼塘承包人苏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经常在一起交流养殖经验,是多年的朋友。今年1月上旬,张某某觊觎苏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养殖的鱼,萌生了偷鱼的邪念。于是,张某某纠集了居住在邻近的新发镇的夏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商量好夜晚一同去偷鱼。
1月6日晚7时许,张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盗鱼用的丝网、蛇皮袋、塑料船等工具,驾驶自己的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载着夏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来到飞鲤镇南漪湖天一公司五标苏某某等人经营的B10鱼塘。趁无人之际,由张某乙乘船在鱼塘内下丝网捕鱼,张某某、夏某某、张某甲负责望风、拖网及将鱼搬抬装车,当晚,共窃得黑鱼150公斤、鲫鱼25公斤、鲢鱼10公斤。行窃后四人乘张某某的三轮摩托车来到张某某的蟹棚,将窃得的黑鱼全部扔进张某某经营的鱼塘,鲫鱼和鲢鱼被张某某出售。
三次盗鱼755.7公斤
第二天晚上,张某某、夏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来到苏某某等人经营的C3鱼塘,又用同样的方法,窃得黑鱼150公斤、鲫鱼50公斤、鲢鱼50公斤、青鱼12公斤。行窃后再次将窃得的黑鱼全部扔进张某某经营的鱼塘,鲫鱼、鲢鱼和青鱼被张某某出售。事后,张某某给夏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各500元。
占到便宜的张某某还不愿意收手,第三天晚上,带着同伙再次来到苏某某等人经营的C3鱼塘。趁无人之际,窃得黑鱼208.7公斤、鲫鱼50公斤、鲢鱼50公斤。行窃后四人将丝网和鱼装进蛇皮袋准备装上摩托车时,被对面驶来的一辆电动车吓跑。四被告人逃跑时,将盗窃用的丝网、塑料船及窃得的鱼、三轮车丢弃在现场。经鉴定,被盗的各种鱼共计755.7公斤,价值14098元。
被判徒刑并处罚金
2016年1月12日,张某某、夏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苏某某、林某某、李某某15000元经济损失,取得了苏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夏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四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张某某准备工具,纠集人员,处理、出售盗窃的鱼,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夏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四人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四人从轻处罚。张某乙犯罪时已年满六十五周岁,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张某某、夏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十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并分别判处二万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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