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讯(韩瀚)打工的第一天,就被工具切断了食指,这样的情况,老板该赔偿么?7月19日,郎溪县司法局梅渚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这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7月1日,常某受聘到张某承包的梅渚镇某室内装修项目工地上贴地面砖,上午7时许,常某在切木头削子时,不慎被木匠切割机切断左手食指。他受伤后,被立即送往无锡市手外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食指中节离断,其经过7天的住院治疗,于7月8日出院,出院后常某在家休养。后双方当事人就常某的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的承担发生纠纷。
7月18日下午,梅渚司法所对此事进行调解。常某、张某各执一词,彼此情绪激动。常某认为,自己是在工地干活时受伤,就应该由老板承担赔偿责任。而张某则认为,常某第一天来工地做活,还没开始干活就摊这个事,自己太冤枉。
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调解员从情、理着手分头做两人的思想工作,向二人宣讲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指出常某与张某是雇佣关系,即使二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二人存在事实雇佣关系,张某应对常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7月19日,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张某承担常某全部医疗费1.8万元,以后新农合报销的部分全部归常某所有;常某放弃向张某追索误工费、护理费等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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