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屯溪区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朱某经营着一家回收废品店,2010年10月29日,朱某接到一个自称“姓黄”的电话,说有两千余斤废钢铁要卖,并约定当日傍晚装货。当天18时许,在明知镀锌钢板和镀锌三角钢没有合法来历凭证的情况下,朱某仍然收购了2691斤镀锌钢材并运回自己经营的废品店。事隔一个月后,朱某又上门收购同样的钢材660斤。随后,朱某将收购的3351斤钢材(价值13409元)出售给废品收购站,获利200余元。2011年2月10日上午,朱某向宣城市公安局新田派出所投案自首。 ·方筱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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