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年逾六旬的老人人身受到伤害后,责任方该不该赔偿误工费?近日,宣城市中院对一起保险纠纷案的终审判决给出了答案:赔偿责任方宣城某保险公司赔偿受伤的老人误工费5779元。
2009年9月,家住宁国的汪老太在城市公交车上因司机急踩刹车摔倒而受伤,公交公司先行赔偿了汪老太相关损失,其中包括误工费5779元。公交公司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以汪老太已超过60岁不存在误工损失为由拒绝赔偿,公交公司遂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一审判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误工费,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宣城中院认为,两公司已签订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应全面履责。公交公司在依法赔偿汪老太的损失后,有权要求财保宁国支公司赔偿。汪老太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常年以打渔获得的收入较为稳定,即使其已超过60岁,仍应获得误工赔偿。 (张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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