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讯 经营不善拖欠工人工资还逃避追缴的欠税。经宣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
2009年1月,闵某某在宣州区水阳镇经营“宣城市天顺制衣厂”期间,因经营不善,拖欠王某、何某等五十余名工人工资近五十万元。2012年1月19日22时许,闵某某夜间雇用出租车将制衣厂内电脑、供奉的“财神”、工人工资账目及现金170000元带走,并更换手机号码进行逃匿。宣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2月15日依法向该制衣厂送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闵某某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同年5月8日,闵某某被抓获归案,但仍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直至同年7月17日,闵某某亲属代为支付工人工资130000元。另查明闵某某在脱逃期间逃避追缴的欠税79000余元。法院考虑到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代为支付工人工资等量刑情节作出如上判决。
链接:“恶意欠薪”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系《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新增加罪名,该判决对依法打击恶意欠薪、维护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 (郑贤海 张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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