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杨谋林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公正司法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必须坚持贯彻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切实履行好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主要是把握好六个关键环节。
一、坚持依法审判
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法院执法办案的基本准绳,依法审判是公正司法的前提和基础。在刑事审判中,必须坚持罪刑法定、无罪推定,依法准确打击犯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必须坚持宽严相济、罪责刑相一致,确保罚当其罪;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证据规定,确保将每一起刑事案件都办成铁案。民事审判中,必须依法准确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合法合情合理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妥善处理好各类民事纠纷。行政审判中,必须坚持维护与监督相统一,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执行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意识,严格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实现,确保社会关系、社会秩序规范有序。近年来,宣城市两级法院坚持依法审判,2009年至2011年共审判、执行各类案件76634件,与2008年相比,2011年案件数增长18.89%。今年前三季度,全市法院己审、执结各类案件16403件,同比增长12.13%。
二、践行司法为民
司法为民是公正司法的核心内涵。人民法院要始终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进一步强化便民、利民意识,加强便民诉讼设施建设,完善、落实便民、利民服务措施和诉讼机制;要大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妥善调处刑事、民事、行政等领域矛盾纠纷,实质性解决当事人诉讼至法院的各类案件;要切实以群众工作统领信访工作,妥善化解涉诉信访,认真解决涉诉信访人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近年来,宣城市两级法院坚持司法便民、利民,建成规范化立案信访窗口,着力推进现代化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设立民生案件诉讼“绿色通道”,推进巡回审判,依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落实、完善小额速裁机制,便利群众诉讼;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强化执行举措,着力维护、实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司法救助,2009年以来全市法院为当事人减缓免退诉讼费2000余万元,市中院为当事人减缓免退诉讼费500余万元,发放司法救助金50余万元。
三、落实公开民主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等相关规定,全面推进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个公开”,当前要重点加强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庭审网络直播等工作;要加大法院对外开放力度,让人民群众走进法院,了解司法;要健全完善民意征集沟通机制,广听民意,广纳民智;要切实推行人民陪审,扩大陪审案件范围,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陪审职权。近年来,宣城市两级法院全面推行阳光司法,落实司法公开、民主,通过法院门户网站公开开庭、执行、拍卖、裁判文书等各类信息,定期举办法院公众开放日活动,今年1至9月份全市法院一审案件陪审率达66.86%。
四、创新审判管理
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期各类矛盾纠纷大量涌入法院,人民法院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对审判质效形成严峻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审时度势,提出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着力提升审判质效。当前和今后工作中,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案件质量管理,认真开展好各级各类案件质量评查和审判质效评估工作,为司法公正提供“体检表”;要进一步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监控,严格实行审限预警和催办督办制度,提升审判效率;要进一步加强审判层级管理,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的管理职能,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提升整体司法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审判绩效管理,严格、规范、科学考评,形成正确导向。近年来,宣城市两级法院全面加强审判管理,组织开展“审判管理推进年”活动,扎实开展庭审和裁判文书“两评查”活动,审判质效不断提升,在省高院对全省法院审判质效评估中,宣城市法院多项指标位居前列。
五、坚守司法廉洁
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队伍是关键,要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廉能生威,廉能聚人,廉能聚心。要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努力构建、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要强化司法廉洁教育,引导干警强化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要严格执行“四个一律”要求和“五个严禁”规定,对任何腐败现象和违法违纪行为都决不姑息,决不放纵,决不手软,严惩不贷。近年来,宣城市法院把反腐倡廉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预防为主,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司法不勤、不公、不廉等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通过扎实开展各项教育活动,层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开展各个层次的廉政谈话,严格查办廉政问题信访举报,定期开展对基层法院的司法巡查等,在执法办案任务越来越重、群众司法需求日益增长、司法环境日趋复杂的形势下,宣城市法院没有一例干警因违法违纪被查处,没有一起案件因司法不公、不廉被媒体曝光,实现了法院工作不出问题、案件审理不出问题、干警作风不出问题。
六、接受监督制约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审判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接受监督制约,是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要切实遵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强化接受监督意识。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法院工作和专题工作,认真办理交办、转办的案件,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络,定期向人大代表通报法院工作,邀请人大代表观摩评议庭审,从人大代表中聘请司法监督员,听取意见,改进工作。要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认真审理好各类抗诉案件。要广泛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媒体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加大法院对外宣传力度,加强与媒体舆论的沟通协调,设置社会监督栏,发放随案监督卡,公开举报电话,直接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着力营造有利于公正司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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