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逃单”成风
房屋中介公司如何维权?
近日,网友萝卜头在十八巷论坛表示,作为房屋中介机构,近来屡屡被逃单,而自己提供了房源信息,陪着看房买卖双方一次次看房,最后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想要维权,却又求助无门,只好寻求媒体的帮助。到底目前宣城的房屋中介市场上,这种逃单现象多不多见呢?一旦遭遇逃单,中介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为他人作嫁衣 中介成了免费信息源
市区某房屋中介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和另一家中介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不久前刚刚共同遭遇了一起逃单事件,在这个事件中,房源由A公司提供,买家由B公司提供,在买家看过房源并有购房意向后,买卖双方以及A、B两家中介公司就坐在一起洽谈购房相关事宜。
A公司的老板告诉记者,一般来说,在买卖双方达成交易之前,买家和卖家是得不到对方的联系方式的,但是在此次见面过程中,由于买家声称是B公司老板的朋友,所以A公司和B公司就破例让买卖双方互换了联系方式,谁知道这一破例,竟促成了买卖双方的逃单。A公司的老板非常气愤:“我们提供了房源,陪同客户看房,做了那么多的工作,最后竟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这些人根本就是把我们中介公司当成了免费信息源!”
有此遭遇的,并不只是A公司一家。据记者了解,目前宣城市区大大小小的房屋中介公司共有100多家,在走访几家中介公司后,记者也发现,在这样一个庞杂的房屋中介市场上,“逃单”并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普遍问题。
费用太高 市民对于逃单不置可否
记者也随机采访了一些市民,他们表示,如果能够绕过房屋中介公司,他们也会选择“逃单”,“因为房屋中介费用实在是有点儿高,1%的费用啊,70万的房子,光中介费就得7000块,能省不省的那是傻子。”准备买房的王小姐告诉记者。
市民吴先生则表示中介公司就是个卖房源信息的,一个房源信息怎么至于要卖那么贵呢?“反正我是不能接受,太贵了,不划算。”
管理多保护少 中介维权之路不易走
其实逃单现象并不是宣城才有的,它是现在整个房屋中介行业共同面临的问题。鉴于现在逃单现象越来越多,一些地区的相关部门也开始正视并积极解决这个问题,比如2011年底,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工商局就联合制定了《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这个文本在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纪服务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经纪机构的合法权益,除对消费者虚假委托、逾期支付经纪服务费等进行约定外,还特别针对个别消费者“逃单”行为进行了约定。如个别买房人、租房人在经纪机构带领看房后私下成交,将被按约定追究责任。
目前在宣城市,对于房屋中介机构更多的是管理和约束,而相对应权益的维护则几乎是空白。记者联系了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他们表示目前全市的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工作已经不是房管局的职责范围,他们所能管到的,只是对于房屋中介机构的从业资格进行审定。
而对房屋中介机构有监管权的市工商局下属市场局则告诉记者,这种情况在工商部门属于“消费纠纷”,房屋中介机构可以通过书面材料前往宣城市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不过,消协受理这种投诉的前提还是房屋中介机构必须持有类似于合同或协议的可以作为证据的文件。
口说无凭 律师建议签订《服务合同》
没有明确的权益维护的法律法规,这条维权之路到底该怎么走?记者采访了宣城市南宣律师事务所的丁向前律师。
丁律师建议,房屋中介机构在为房主发布房源信息时,就可适当收取“信息发布服务费”,鉴于宣城中介市场上,中介费用一直由买家承担,这个“信息发布服务费”可在交易成功后转嫁至买家身上;在房屋中介交易发生的过程中,房屋中介机构可与买家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可视实际情况而定,但一般来说应包含发布信息的费用、成交后的中介服务费用以及在中介提供服务后发生私自买卖的情况,需要向房屋中介机构支付违约金等内容。
丁律师也表示,《中介服务合同》如果仅仅只有一两家实行,最终还是会夭折,所以,要想真正把《中介服务合同》好好地实行下去,让它成为保护广大房屋中介机构权益的有效武器,必须要整个房屋中介行业齐心协力,共同来做这件事。房屋中介机构也可以走专业化中介服务的道路,依照法律程序办理房屋中介交易,让买卖双方觉得必须经过中介的二手房交易才是合法的,这样,逃单的情况就会越来越少。(记者 路遥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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