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洪文林)市中院日前审结一起盗窃同租室友财物的二审刑事案件,依法裁定驳回袁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90后女孩袁某某在宣城某饭店做服务员,与兰某是同租室友且在同一家饭店打工。2013年9月27日14时许,袁某某与兰某一起准备出门上街购物。因袁某某在出门的时候摔了一跤,摔破了丝袜,遂回去准备换丝袜。袁某某回到其与兰某租住处,发现在房间桌上酒盒里放着兰某的黄金手镯,遂将该黄金手镯放入自己挎包,后将该黄金手镯变卖。
发现自己的黄金手镯不见了,兰某遂报案。经鉴定,该被盗手镯价值11885元。2013年9月29日,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接受公安人员讯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配合公安机关将被盗黄金手镯追回,发还给被害人兰某。被害人兰某对袁某某的盗窃行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宣城中院经审理认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18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一审法院根据其坦白、主动退赃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遂当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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