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爱车放在宣城市一收费停车场被刮,令韩女士心疼不已,可当她向停车场索赔时,却遭到拒绝,遂将亮亮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亮公司”)告上法院。
2014年8月,韩女士在亮亮公司经营的某停车场以每月150元的价格为自己所有的“大众”牌轿车办理了一张停车卡。同月20日19时许,韩女士驾驶该车停放在上述停车场内,被一未知名车辆碰撞,造成车辆左前保险杠、左前翼子板交界处受损,韩女士当场试图与停车场协商未果,遂自己花费了800元进行维修。后韩女士就赔偿事宜与亮亮公司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未果,遂放弃向保险公司索赔,以亮亮公司为被告向宣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亮亮公司赔偿维修费800元。
亮亮公司辩称,韩女士没有实质的证据证明车辆是在其停车场内发生刮蹭的,停车场也调取了所有的监控视频,未发现刮蹭车辆的线索,不排除受损车辆在进入停车场前就已受损,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韩女士将其所有的车辆停放在亮亮公司经营的停车场内,并支付了保管费用,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亮亮公司作为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韩女士的车辆在交付亮亮公司保管期间受损,造成800元维修费损失,亮亮公司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该项费用的赔偿责任。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韩女士所有的车辆在进入停车场前已经损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被告赔偿韩女士车辆因受到刮蹭所遭受的损失8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被告已全部履行赔偿义务。(文中人、公司均系化名)
黄欢 杨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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