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检机构实行分类监管和记分制
本报讯(倪鹏辉)根据省质监局、省公安厅联合制发的《安徽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分类监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近日,宣城市各家机动车安检机构,全面实行了A、B、C分类监管和违法违规记分制。
据悉,A、B、C类安检机构的汽车检测量上限按照每天200、150、70台次/线核定,超过上限的报告单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受理。A、B类安检机构,公安交管部门将开通异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允许办理除大型客车、校车以外的所有车型异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A类机构可在检测场所、宣传资料及检验报告上使用“A类安检机构”字样。
安检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为10分,记分周期为1年,从每年1月1日起计算。依据违法违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有10、5、3、2、1五种。一个周期内累积记分达10分的,监管类别降低一个等级;一个周期内未被记分的,可以申请提升监管类别。
此外,质监(市场监管)、公安交管部门对安检机构将开展分类监管,并于每年12月将监管情况报省质监局。省质监局、省公安厅每年1月对安检机构监管类别集中调整1次,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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