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快递公司成为物流行业中的重要元素。日前,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快递公司的维权之诉。
宣城市某快递公司(以下简称快递公司)自2012年开始,为宣城市某机械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投送物品、信件,至2014年2月,机械公司尚欠快递费6.3万余元,机械公司因变更股权和法定代表人而一直未给付快递费用。在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快递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机械公司立即给付快递费用。庭审时,机械公司只答复股权和法定代表人变更,而对快递公司的诉讼请求既不答辩又未举证、质证。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无书面合同,但根据机械公司签字确认的对账单及发票等相关证据,可认定双方的运输合同成立。快递公司履行快递投送义务后,机械公司不得因股权、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拒绝履行给付义务,故对快递公司的诉请予以支持。
快递公司的胜诉,在于其有着较强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尽管快递公司与机械公司未签书面合同,但因快递公司保留了发票、对账单等相关凭证,从而使快递费安全回了家。 ·王琼何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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