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点: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委托单位按照国际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在未取得经营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彭某伙同被告人汪某、王某将从外地收购来的烟叶予以销售。2014年12月29日,宣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万元;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上半年,彭某为偿还汪某的债务,与汪某约定由彭某联系外地烟叶交于汪某销售,所得烟款用于抵扣彭某的欠款,余款归彭某所有。因汪某不懂烟草销售,通过他人联系了王某,约定由王某租赁仓库储存烟叶,进行烟叶分拣和对外销售等事宜,销售烟叶款归汪某所有,国家对销售烟叶补贴款归王某所有。
2013年8月中旬,彭某通过与他人取得联系,以每斤9.5元的价格收购从甘肃发来的一车重10350公斤烤烟叶。随后将烤烟叶存放于王某事先租赁的仓库内。王某将烟叶通过其妻的烟叶销售合同销售至宣州区某烟站,得款86280.9元,获得国家烟叶补贴8268元。2013年10月中旬,彭某从云南购买一车烟叶,运至宣城,并存放于王某租赁的仓库内。
2013年11月6日,市烟草专卖局在王某租赁的仓库内当场查获并扣押了13150公斤烤烟叶,后经鉴定价值321912元。
2013年8月份,彭某还与人联系从甘肃两次购买烟叶运至湖南省桃源县境内堆放。2014年6月3日,湖南省桃源县烟草专卖局查获彭某堆放在该处的15746公斤烟叶,后经鉴定价值728409.9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汪某、王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制品。其中,彭某非法经营数额1136602.86元,汪某、王某非法经营数额均为408192.90元,情节均特别严重,三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三人被市烟草专卖局查扣的13150公斤烤烟叶,及彭某在湖南省境内被查扣的15746公斤烤烟叶,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法院综合被告人彭某、汪某、王某各自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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