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讯(陈章健)因为房屋渗水,购房人能否拒收房屋,并要求开发商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呢?近日,这样一起案件被审理。
2011年2月24日,唐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两份,购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门面房两套,总价款120多万元。
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2年10月3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且已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交付原告。合同同时对违约金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唐某按约支付了全部房价款。2013年2月17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唐某交付房屋,唐某在验收房屋时,发现房屋渗水,拒绝接收,并要求被告为其维修。经多次协商未果,2013年6月7日,唐某至市建设监督管理局投诉,该局督促某房地产公司处理。2013年7月23日,唐某接收该房屋。唐某诉至宣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公司赔偿其逾期交房违约金6万多元。
某房地产公司认为,交付的房屋经验收合格,取得工程验收报告,且已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已经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在2013年2月17日就已经通知唐某交付,违约金最迟应计算至2013年2月17日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购买房屋存在渗水问题,明显不符合使用条件,唐某有权拒绝接收;唐某多次要求被告进行维修,于2013年6月7日至市建设监督管理局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诉,经房地产开发公司维修后,唐某于2013年7月23日接收该房屋,共计逾期265天,故对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某房地产公司提起上诉,在二审达成调解协议,由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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