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因对车辆的使用管理不善,仍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近日,宣州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此类交通事故赔偿案,判令车主胡某某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86327.79元。
皖P0L466号“力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主为胡某某,车辆投保了交强险。 2014年10月13日19时30分,胡某无证驾驶皖P0L466号“力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宣城市区鸿越大道龙顺交通器材公司门前路段,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通行,碰撞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钱某,钱某经宣城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11月5日死亡。事故经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胡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钱某无责任。钱某配偶余某等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胡某、胡某某赔偿各项损失544327元。
法院审理认为,确认本案损失为542328.97元。同时认为余某的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项下赔偿余某损失11069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431638.97元的赔偿责任,鉴于胡某某将摩托车交给无证的胡某使用,未尽审查义务,具有一定过错,综合案情考虑确定胡某、胡某某分别承担80%、 20%的赔偿责任,即胡某赔偿345311.18元,胡某某赔偿86327.79元。 ·蒋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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