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张徽秦)因被执行人张某未给付124元受理费,申请人解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宣州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不因标的小而放松执行要求、降低执行责任,1日内成功将该起案件执行完毕。
2014年2月19日,张某驾驶轿车沿宣城市景德路由北往南行驶,当车行至与林海路交叉口处,与解某驾驶的客车发生碰撞,致客车受损。解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某轿车所承保的平安保险泉州支公司赔偿解某损失15510元、张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24元。后平安保险泉州支公司及时给付了赔偿款,但张某受理费未给付,故解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中,承办法官认为执行标的数额的大小不能成为案件执行力度增减的因素,再小的案件执行不到位也会影响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助长不正之风。承办法官立刻与被执行人张某取得联系,张某对法院执行小额案件的认真态度表示惊讶,当即给付了全部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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