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金融办:《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因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
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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