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系江苏某市居民,因为在宣城有公司业务,遂在宣州区某住宅小区租赁房屋暂住。某日,时值春暖花开,兴致盎然的刘某,邀来几位友人一起,前往市内A旅游景点游玩。没曾想,因A景区某一处台阶松动,谈笑风生的刘某突然摔倒,致使头部严重受伤并当场昏迷……
刘某委托律师,将一纸诉状递到宣州区人民法院……近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对该案进行了调解。
厄运:意外摔成十级伤残,谁之过?
去年秋天,在A景区的半山腰一座小桥下台阶时,因一处台阶松动,未曾提防的刘某一脚踩踏上去,一场灾难随之产生:刘某身体发生严重倾斜并顺台阶滚下,致使头部严重受伤当场昏迷。
随行友人当场拨打了110和120。经市中心医院长达15天的住院抢救,刘某被诊断为:颅脑损伤、左侧颞骨骨折、肋骨骨折;后经皖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为10级伤残。
刘某认为,因A景区没有及时将松动损坏的台阶予以更换,才导致自己受到严重损伤。刘某本人不能预见也没有理由怀疑台阶会松动,因此其本身并没有过错。于是,刘某及其亲属多次找到A景区协商此事,可对方却以景区一直不收门票为由拒赔。一气之下的刘某,要求A景区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105099元。
景区:坐在家里,居然成了“冤大头”?
坐在家里,好好地被人告上法庭,A景区管理层也是大吐苦水:对刘某受伤无异议,但不能确定系因台阶松动所致;即使因台阶松动所致,刘某无证据证明其受伤与被告的管理存在因果关系;刘某摔伤系其自身过失造成(A景区在有关路段履行了安全警示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一来,总不能给每个游客安排一名保安陪同?再说,我们也没有收游客的一分钱门票!”成为被告的A景区管理委员会,为自己好好地坐在家里,居然成了“冤大头”而百思不得其解。
法官说法: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宣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景区免收门票,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归社会公众共同享有,社会公众进入景区游玩,管理单位负有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应保证景区内道路无坑洼、石阶无缺损,管理单位有义务定期对景区设施进行监督检查。保持景区建筑、游乐设施完好,以防发生伤害游客事故。A景区存在安全隐患而疏于管理和防范,致使游人受伤,应对游人受到伤害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刘某在下山过程中,自身存在疏忽大意,具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根据事实,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A景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6690元;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州区法院判决之后,A景区在规定期限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近日,市中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核减了A景区的部分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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