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的国庆期间,9岁男童方晓俊和11岁男孩朱润成等人在宣城市区某小区出口处玩耍,该出口处为开放式公共场所。当天中午12时25分许,方晓俊骑坐在小区出口处左侧的一个石墩上玩耍 (石墩放置在台式平台上,距离地面高度约一米),朱润成从方晓俊身后推搡方晓俊,方晓俊从石墩前面摔下,石墩随后向前脱落坠下,砸中方晓俊左脚。方晓俊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1月30日出院,共住院55天。 2014年4月16日,经安徽宛陵司法鉴定所鉴定,方晓俊一肢肢体功能丧失10.5%评定为十级伤残。
事发后,方晓俊父母找该小区物管公司论理,要求赔偿,但物管公司拒赔。方晓俊父母遂以方晓俊监护人名义诉讼至法院,认为小区物管未尽安全管理义务,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担责。某物业公司对其管理服务区域内的物业具有管理权利和消除物业存在安全隐患的义务。石墩放置在台面上,缺乏相应固定措施,容易发生脱落造成人身损害,此种危险状态系某物业公司疏于管理造成,某物业公司显有过错。朱润成在事故发生时对方晓俊进行推搡,其推搡行为系方晓俊向前摔落和石墩坠落的直接原因。方晓俊在骑坐在小区门口左侧石墩上玩耍,行为本身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方晓俊、朱润成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时其监护人均不在现场,对损害的发生均存在过错。综合考虑三方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大小,确定由某物业公司承担60%赔偿责任,由朱润成的监护人承担30%赔偿责任,由方晓俊自行负担10%。近日,法院依法按上述比例作出判决,确定了三方赔偿责任。
·蒋宣余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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