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大肆吸收资金,宣城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严重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情况下,仍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四千余万元。近日,宣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宣城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罚金六十万元;判处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吴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2006年5月15日,宣城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粮食收购、加工、销售,企业类型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吴某作为公司股东担任监事,2009年4月15日公司增加股东吴某某。2012年4月25日公司变更吴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1年3月29日该公司成立分公司,吴某某任分公司总经理。自2009年11月至2014年1月期间,吴某、吴某某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采用许诺到期返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方法,向朱某、葛某等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4702余万元。至案发时,宣城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已归还部分借款,仍有4389万余元资金未归还。
·向群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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