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城市宣州区法院依法受理因一台拖拉机引发的两起民事纠纷,在法庭的努力调解下,两案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2014年,尚某从李某处购买拖拉机一台,并就余欠货款出具条据一份。之后,双方因余欠货款的给付、拖拉机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纠纷。李某于2015年4月向宣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尚某给付余欠货款3万余元,尚某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之后也向宣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更换拖拉机,并赔偿其相应损失3万余元。
由于两起案件基于同一事实,法院决定对两案进行合并审理。诉讼中,双方均提供了书证,并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两案庭审持续了整整一天,双方争执不下,各持己见。在征得双方同意调解后,法庭安排时间组织双方调解。
经法庭主持调解,当事人充分协商,双方终于就两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解决了两起民事纠纷案件。 ·吴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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