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讯 自2011年5月1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以下简称“醉驾”)以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该类案件一直居高不下。对此,宣城市宣州区法院调研了自2013年1月至2015年8月15日已审结的104件“醉驾”犯罪案件,通过查阅104件案件中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影响量刑的相关情节、判决结果、缓刑适用等数据,分析得出“醉驾”犯罪因无相关司法解释,刑罚处罚尺度不能统一,在量刑方面存在“三个不足”,影响了量刑均衡化。
量刑以“月”作为起点的刑期单位,不能体现轻罪轻判原则。该院审结的104件案件中,其中判处拘役1个月的24件,2个月的51件、3个月的19件、4个月的10件,在量刑情节基本相当的情形下,仅以判处拘役1个月的24个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值为参照数,24个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分别在 83mg/100ml至156mg/100ml幅度范围内,其中酒精含量差值73mg,导致部分被告人心理不平衡,甚至自嘲早知如此再多喝两口,裁判结果未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从重处罚”情形不能在量刑上予以充分体现。 2013年12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八种从重处罚情形。该院审结的104件案件中,其中符合上述八种情形之一或以上的共34件。现以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值180mg/100ml(上下幅度10mg内)为参照数,分别判处被告人拘役2个月的共3件,其中一被告人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情形,但该起判决中未能体现从重处罚的刑罚量。
刑罚幅度虽仅在拘役一个月至六个月之间,但适用缓刑及免予刑事处罚缺乏统一标准。上述已审结的104件案件中适用缓刑29件,占案件总数的27.88%,而缓刑属非监禁刑,某种程度上显得比酒驾行政拘留处罚15天还要轻微。因此,对何种情形可以适用缓刑及免予刑事处罚,因未规范统一,往往会导致裁判法官意见分歧较大。 (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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