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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雇佣时受伤 能否认定工伤?

来源: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5-11-17 09:18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陆杨

“我弟弟是一名电工,在架设电线时不慎摔伤,他们公司只愿意给一些治疗费用,而不愿意承认我弟弟是工伤,这合理吗? ”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五星乡读者陆先生就其弟弟和公司纠纷一事致电本报。

陆先生说,他的弟弟2011年时受雇于当地的一家电力维修公司,但和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在公司人手不够时临时帮忙,工资每日100元。 2013年3月6日,他弟弟在帮公司架设电线时不慎从电线杆上摔下,造成全身多处骨折。

之后,陆先生的弟弟陆续花费了10多万元医疗费。好在,在当地乡政府的协调下,这家电力维修公司一次性支付了11万余元医疗费,并和其弟弟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后续治疗时,据实报销有关费用。

即便公司承担了一些治疗费用,但陆先生仍然担心:“这些经济补偿只是针对我弟弟的治疗的。我弟弟治好之后的损失谁来承担呢? ”陆先生表示,他弟弟已经落下残疾,之后就业肯定难,工资收入肯定减少,但公司方面显然不愿承担。

陆先生介绍,公司在和弟弟签订的赔偿协议中已经明确,其弟和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这样我弟弟是不是无法认定为工伤了呢? ”陆先生担心,如果弟弟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今后因为残疾原因造成的工资损失将是无法弥补的。

就此问题,本报法律顾问韩宝律师表示,陆先生弟弟能不能认定为工伤要看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这种事实劳动关系不能通过协议约定。但韩宝坦言,通过陆先生的描述,其弟弟和公司之间很难构成事实劳动关系,陆先生的弟弟并不是每日上班,只是临时性帮忙,很难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只是提供劳务的关系。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必须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即与单位有劳动关系,而陆先生弟弟与该公司是劳务关系,所以无法申请工伤。

据介绍,实践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容易造成混淆的概念,两者虽是民事法律关系,但法律意义却是大相径庭。前者受劳动法律的调整,后者劳务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双方的关系主要靠双方的自由约定,国家不进行过多的调整与规范。

针对陆先生担心的善后问题,韩宝建议,陆家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有关规定同公司继续进行协商谈判。该法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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