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潘彩云 记者 余健)乘坐公交车出行是生活中再普通不过的一件事,可市民方女士却因为乘坐公交车遇上了一件倒霉事——在公交车上意外受伤。近日,宣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城市公共运输赔偿案。
2014年3月12日,方女士所乘坐的公交车在启动行驶过程中,因驾驶员急刹车导致尚未来得及入座的方女士失去平衡跌倒受伤,后被送至宣城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G-Ⅲ型)。后经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方女士伤残等级为九级。方女士及其家人认为这次事件造成了方女士身心伤害和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其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22802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方女士乘坐公交车受伤,被告公交车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当赔偿原告的相关经济损失。遂依法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方女士各项费用共计122802元。公交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案经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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