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讯(丁然 方结阳)宣城一男子借保管公司公章之便,竟然任命自己为总经理,并在辞职后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要“约定工资”。
2012年9月开始,李壮在宣城市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3000元。因做事诚恳获得公司老板的信任,2013年6月,李壮开始保管公司公章,李壮利用管理公司印章的便利,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任命自己为该公司总经理,“约定”工资款,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约定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应当由双方签订,李壮与自己订立劳动合同并任命自己为总经理,并非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劳动合同没有成立,因此李壮要求公司支付“约定工资”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李壮与该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之间虽未书面约定劳务合同,但其在该公司工作的事实可以确定,双方已形成劳动关系。李壮自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工作期间,该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工资。
近日,宣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支付李壮工资款27000元及利息,驳回李壮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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